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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及規格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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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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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及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之規定,應包含下列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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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警語-低功率射頻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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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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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GHz∼ 5.35GHz UNII器材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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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25GHz ∼ 5.35GHz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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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方式:於器材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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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RTTE01)"、"GSM900及DCS1800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PLMN01)"、"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08)"及"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技術規範(PLMN09)"之規定,應包含下列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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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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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室內使用之無線終端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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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備限在不干擾合法電臺與不受被干擾保障條件下於室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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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波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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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3G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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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標示方式:於設備本體,及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且申請者須提出保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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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警語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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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及2.4GHz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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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標準值2.0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W/kg」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且申請者須提出保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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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甲類設備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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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電信終端介面的甲類資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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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甲類的資訊產品,在居住的環境中使用時,可能會造成射頻干擾,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會被要求採取某些適當的對策」
標示方式:於設備本體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且申請者須提出保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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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使用的安規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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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電池如果裝置方向錯誤將會爆炸。 請依據廠商建議置換相同或同型電池。 請依據製造商說明書處理用過之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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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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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方塊圖或電路圖 (需註明設備名稱、廠牌及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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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塊圖 - 直接在方塊圖上註明方塊的功能及方塊間的簡單連接方式。
電路圖 - 圖號或功能請稍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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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檢驗報告正本 (中文,或至少為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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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設備驗證類別及功能所規定之檢測要求進行檢驗,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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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審樣品之名稱、廠牌及型號、發射功率 (電場強度)、工作頻率及調變方式、天線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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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廠商名稱、地址,設備製造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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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測試實驗室之名稱、地址、電話、認可編號及範圍、證書有效期限、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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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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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 (報告編號及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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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驗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測試點、特殊治具、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測試點、特殊治具及測試軟體名稱。說明事項應包含操作模式(含軟體設定值)、週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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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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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另含適用規範章節總表,須包含:測試項目、適用規範章節、測試數據、量測設備及判定結果、量測不確定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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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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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器材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 (設備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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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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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技術資料文件之電子檔 (文書檔案格式為 .doc 或 .pdf,影像檔案格式為 .bmp、.jpg或 .pdf) 光碟片。光碟片應貼上標籤註明申請人名稱、器材名稱、廠牌、型號及申請日期,並註明"內容與檢附文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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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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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公告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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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檢驗報告及測試數據 (如有需要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