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方式
 
依NCC公告訂定之審驗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如下表)。
以現金或銀行本行支票。(受款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繳款地點:申請者請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條」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代收之銀行繳交 (全省中國信託及其分行),或以ATM自動櫃員機繳交。

申請型式認證證明之補、換發者,請述明正確及完整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其他相關資作業資料,以利本驗證中心發票開立。
審驗規費於申請時繳交,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人所繳審驗費用不予退還。
若經證實為本驗證中心作業之過失所致而錯收之審驗規費,申請人可向本中心申請退回所繳之審驗規費。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費收費標準
 
 
一、 由NCC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訂定之。
二、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受理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案件時, 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費收費標準表向申請審驗者收取審驗費用。
三、 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同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之同系列產品係指其技術規格、射頻性能相同者。
四、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發布日)施行。
 
一、審驗費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項目

販賣用

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一類審驗費

六千元

工作頻率一秭赫(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二類審驗費

七千九百元

工作頻率超過一秭赫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三類審驗費

九千八百元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逐部審驗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四類審驗費

一千七百元

逐部審驗(NCC辦理)

符合性聲明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五類審驗費

二千元

(尚未實施)

自用

自用審驗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六類審驗費

一千一百元

自用審驗(NCC辦理)

 
二、證照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收費標準

 
一、 由NCC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訂定之。
二、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受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案件時,應依照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收費標準表向申請審驗者收取審驗費用。
三、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之同系列產品係指不改變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
四、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發布日)施行。
 
一、審驗費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審驗費

六千五百元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五千五百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五千五百元

符合性聲明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二千元

(尚未實施)

自用

自用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一千一百元

同一次申請案,同廠牌同型號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二、證照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備註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證照費

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